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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陶然)吳茂林、湛江環球鋼輪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湛江環球公司”)走私普通貨物案,經省高院發回重審後,於11月26日上午在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因為公訴方認為吳茂林用虛假合同將原本不應享受減免稅優惠的設備改為可享優惠設備,並修改成交方式偷逃稅款近300萬元人民幣,所以涉案設備是否本應享受免稅政策成為當日庭審焦點。
  部分證據發生變化
  據介紹,湛江環球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作企業,法人代表為吳茂林,主要生產鋼輪和鋁輪。在一審起訴書中,檢察院認為,湛江環球公司自2007年起著手引進一批舊汽車鋁輪轂生產線設備,並與外商簽訂了外貿合同,在報關過程中,為達到少繳納稅款目的,吳茂林指使其公司員工在原始外貿合同的基礎上製作了兩份虛假的外貿合同及一份虛假的補充協議,偷逃稅款為人民幣9614012.27元。對此,湛江環球公司及吳茂林均否認走私。
  當時雙方爭議的其中一個焦點為一張金額為450萬美元的銀行客戶通知書,因為湛江環球公司同日出具的編號相同的銀行客戶通知書僅為50萬美元,由於辦案部門及公訴機關未能提供450萬美元通知書原件,當時法庭已不予採信,最後認定偷逃應繳稅額為人民幣2972317元。在一審判決中,湛江環球公司因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吳茂林也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後,湛江環球公司和吳茂林提出上訴,省高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其發回江門市中院重新審理。
  本次庭審,公訴方表示“部分證據發生變化”,確認450萬美元的銀行客戶通知書應為50萬美元,該案偷逃應繳稅額為人民幣2972317元。
  鋁輪生產設備是否屬免稅範圍
  在當日庭審中,公訴方仍堅持吳茂林通過製作虛假合同,將合同中的貨物名稱由不應享受國家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輪轂生產線設備”改為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鋼輪轂生產線設備”,將成交方式由EXW(工廠交貨價)改為CIF(到岸價),並通過非正常渠道對外支付該筆貨物的貨款美元100萬元及境外拆卸費美元25萬元,在與外商簽訂的正式合同及報關過程中隱瞞不報,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普通貨物。對此,吳茂林解釋說,公訴方所指的100萬美元貨款及25萬元美元境外拆卸費,實為該公司引進的另外一批鋼輪轂生產線設備費用,並不是用於購買涉案設備。
  辯護律師李劍銘表示:“湛江環球公司的項目屬於國家鼓勵類項目,無論鋼輪、鋁輪都屬於免稅範圍。”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擇期宣判。  (原標題:涉案設備是否應免稅成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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